2021年7月至10月,被告人宋艾冬至淮安区多地以溜门入室的方式,盗窃作案9起,窃得财物计人民币2037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1年7月19日,被告人宋艾冬至淮安区博里镇史舍村一组被害人孙某家,溜门入室,窃得两袋菜籽,销赃获利200元。
2.2021年7月24日,被告人宋艾冬至淮安区朱桥镇周庄村前进组被害人杨某家,溜门入室,窃得九包南京(金砂)香烟,经鉴定价值135元。
3.2021年7月30日,被告人宋艾冬至淮安区朱桥镇周庄村周庄组被害人张某家,溜门入室,窃得一袋菜籽,销赃获利205元。
4.2021年8月1日,被告人宋艾冬至淮安区博里镇三元村八组被害人李某甲家,溜门入室,窃得一袋菜籽,销赃获利190元。
5.2021年8月5日,被告人宋艾冬至淮安区复兴镇大李村十组被害人罗某家,溜门入室,窃得二包中华(硬)香烟,经鉴定价值90元。
6.2021年8月12日,被告人宋艾冬至淮安区博里镇史荡村五组被害人王某乙家,溜门入室,窃得一个超威牌电瓶,经鉴定价值110元。
7.2021年8月12日,被告人宋艾冬至淮安区博里前荡村五组被害人王某丙家,溜门入室,窃得一组四个天能牌电瓶,经鉴定价值227元。
8.2021年9月15日,被告人宋艾冬至淮安区复兴镇小黄村黄庄一组被害人李某乙家小店,溜门入室,窃得一条南京(炫赫门)香烟、一条南京(金砂)香烟、一条南京(红)香烟、一条玉溪(软)香烟,准备逃离时被店主李某乙抓获。经鉴定被盗四条香烟价值660元。
9.2021年10月4日,被告人宋艾冬至淮安区博里镇杜庄村五组被害人杜某家,溜门入室,窃得现金220元。后逃离时被户主杜某抓获。
一、被告人宋艾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文案来源:裁判文书网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gooyie.com/36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