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客员是做什么,拓客员是做什么工作的?


案 情 简 介
朱某在2020年8月至2021年7月期间担任某旅游开发公司的商品房营销职位。在入职之初,他与公司签署了一份“兼职服务协议”。协议中规定,朱某的“兼职期”将基于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定,职位为拓客专员,主要负责拓展潜在购房客户并提供客户维护服务。关于“劳务报酬”,协议中详细说明了薪资结构,包括固定底薪、社保补贴、月度综合奖以及房屋销售佣金等。其中,固定底薪和月度奖项是根据朱某的出勤情况及完成的任务进行考核,并每月发放,最高可达5000元;而售房佣金则依据客户成交的购房金额的1%进行结算,发放时间不定,会通过某房产和汽车交易的APP完成。协议履行期间,公司通过钉钉软件及手机定位功能对朱某的考勤进行管理。
朱某为了完成公司分配的销售目标,按照公司的安排,通过一个应用软件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在系统确认后,他与该应用程序关联的某信息技术公司签订了一份“经纪人平台信息服务协议”,并因此成为平台用户。该协议中规定,朱某在应用内完成“选盘”、“推荐”、“客户确认及成功销售”等步骤后,平台将向他支付“信息服务费”,这实际上是旅游开发公司支付的销售佣金。此外,协议还明确规定,与“信息服务费”相关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而需通过向信息技术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

朱某在任职期间通过某应用程序成功出售了29套房屋,平台结算的“信息服务费”总额为291,547元,但朱某只获得了其中的一部分收益。由于旅游开发公司在2021年8月遇到资金链问题,最终与朱某结束了“兼职服务协议”。因此,朱某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他与旅游开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请求公司支付尚未支付的信息服务费(房屋销售佣金)。
旅游开发公司主张,双方所签署的为“兼职服务协议”,并不构成劳动关系。因此,平台结算后拖欠的服务费用并不算是劳动报酬。据此,朱某应依据“经纪人平台信息服务协议”的规定,向信息技术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求解决。
处 理 结 果
仲裁委员会裁定,朱某与某旅游开发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经过平台结算后,仍欠朱某的房屋销售佣金被视为劳动报酬,因而应由该旅游开发公司负责支付。

案 件 分 析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符合相关条件时,可以确认双方之间已建立劳动关系。在本案中,旅游开发公司对朱某实施考勤管理,朱某所获得的“劳务报酬”实际上是具有劳动报酬的特性,因此双方之间确实存在劳动关系,这一关系并不会因为签署了“兼职服务协议”而有所改变。此外,朱某作为个体工商户注册并成为APP平台用户,其行为是在公司安排下进行的,这也体现了公司的劳动管理方式。
朱某与信息技术公司之间并不具备劳动关系的特征,从形式上来看,他们的关系更符合《民法典》中的民事合同关系。朱某之所以与信息技术公司签订了“经纪人平台信息服务协议”,是为了满足用人单位的需求,建立了一种民事关系。至于这份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则存在争议。因此,旅游开发公司不能因为朱某与信息技术公司签署了该协议而免除作为用人单位的责任。
关于售房佣金是否算作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国家统计局在其《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中有明确规定:
“工资的总体构成包括以下六个部分:(一)按小时计薪的工资;(二)按件计薪的工资……”
第六条规定:
计件工资是根据每个工作完成的数量来支付的报酬方式,通常以每件的单价来计算。这种支付方式还包括……(三)根据销售额或利润进行提成的个人工资。
在本案中,朱某的工作性质为房屋销售,其佣金是基于成交的房屋金额来计算的,实际上是根据他所创造的营业额来提取成分。此外,双方签署的“兼职服务协议”中明确规定,售房佣金按推荐客户的购房成交金额的1%进行结算。因此,朱某所获得的售房佣金应当归类为计件工资的一种形式,进而也应当视为劳动报酬。
(作者:潘勇胜 安徽省舒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编辑丨邱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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