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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提供「虚拟定位」会被判这么久?

2021 年 10 月 8 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披露了一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案件,犯罪人被判处有期徒刑 5 年 6 个月。该软件是一款名叫“大牛助手”的 APP,其通过虚拟定位技术,将虚假的位置传送至钉钉系统,以达到“打卡”的效果,主要供上班族和学生使用。该软件为收费软件,年费为 89 元,月费 25 元。截止案发,用户近10万余人/次,收取费用四五百万元。犯罪人已于 2019 年 5 月 31 日被羁押,同年 7 月 4 日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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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一款提供虚拟定位的软件并不构成犯罪。

他只是提供了虚拟定位,没人知道别人拿这个虚拟定位去干什么,就是提供了一个虚拟定位,也没有对别人的手机以及软件进行破坏。

我看了很多专业人士的解答,有些律师也不太认可法院对“大牛”的判决。

对于为什么会对“大牛”进行这样的处罚,我从一个博主那里看见了一个比较认可的解释。

关键在于一个“非法获利”,什么样的“获利”属于“非法”呢,当然是游走于法律的边缘,处于灰色地带的,例如黄牛。

黄牛也没有干涉别人买票,也就是技术手段为自己谋利了,但这就是国家要打击的。

那么多政府机关单位人员都使用钉钉打卡,你这搞个可以虚拟定位的软件出来,还大肆宣传买卖。国家单位人员也用这个弄虚作假,是不是也间接导致了国家的损失?

我想这也是被重罚的原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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