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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不管是在任何国家、任何时代,法律的制定都是维持社会秩序的重点。如今我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十分完善,正朝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断迈进。我国的法律之所以能有今天的成就,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早在古代,我们的法律就已经比较成熟。
在中国古代的封建王朝之中,唐朝的法律体系算得上是杰出代表了。唐朝时期的律法,既是前朝所有法律的集大成者,又对后世中国的法律体系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这可不是一面之词,史书记载唐朝时期,不管是官府还是民间,法律的诉讼程序就已经很完善了。
唐朝的法律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外儒内法”思想的最好结晶。唐代法律中,不仅有着儒家传统的仁的思想,废除了许多前朝的残酷刑罚,对百姓的定刑也比较宽容。但从一些细节上,特别是对于大逆等罪行的连坐上,又体现着法家“严正刑典”的思想。
唐代较为开明的律法有助于百姓维护权益
都说唐朝是中国古代封建王朝史的繁荣时期,其独特的开放政策,使得法律的制定也更加开明,便于普通百姓维护自己的法律权益。那么唐代律法的诉讼过程到底是怎么样的呢?这其中又体现了怎样的开明开放。
其实“诉讼”这个词,是我们现代人思维中特有的词语。在唐朝的时候,是没有诉讼这个称谓的,在当时如果普通老百姓想要维护自己的应有权益,就需要像电视剧情节里的那样,到当地的县衙官府去击鼓鸣冤。
而老百姓击鼓鸣冤的这个行为,也就是我们现代意义上的诉讼,唐代的时候称为“告”。在官府那里对于百姓击鼓鸣冤,申请官府介入的做法则统称为“劾”。
为什么说唐代的律法很开明,有利于老百姓维护自己的权益呢?那是因为在唐朝的律法中,有这么一条规定“当告不告,一日杖六十”。这条规定就很能体现唐朝政府鼓励老百姓维护自己的权益了。
一般来说,普通老百姓在自己的权益受到达官显贵侵犯的时候,会惧怕于对方的势力劾打击报复,而不敢去向官府报官。只能对贵族的欺压忍气吞声。有了这条规定之后,就由不得老百姓在受到欺负后不报官了。因为如果老百姓对这种欺压行为默不作声的话,就要“一日杖六十”。也就是说不去报官,去拖延的话,反而会被官府杖责。
在这条法律后面还规定了受到欺负人的邻居,如果看到了犯罪行为,也要积极检举揭发,否则的话也要受到官府的杖责。这样的法律虽然乍一听起来有些严厉,就连受欺负的人和邻居不作为也要受到责罚,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是在变相鼓励百姓向官府诉讼自己受到的欺压和侵害,也在一定程度上震慑了那些潜在的犯罪分子。
唐代的“自首”与“检举揭发
在今天,如果有人犯罪,我们一般都会劝他去投案自首,以获得减刑。在唐代的法律中,就已经有了类似的规定了,这种情形被称作“施害者自首”。这种投案自首的行为,最早发源于汉代,那个时候被称作“自告”,到了魏晋南北朝后才演变成了“自首”。
唐代律法中规定,犯了罪的人如果在官府还没有发现他罪责的情况下,到官府投案自首,就可以按照他犯罪的恶劣程度,视情节减轻他的罪责。同时,律法还规定对于那些身背数案的犯罪分子,必须自首出全部的案件才能减免罪责,否则只能减轻他主动供述出来的罪行,其他的不予减免。
既然古代的法律已经有了自首,那么和现代法律对应的“检举揭发”自然也有。这种在现代被称为检举揭发的行为,在古代的时候被称为“举高”。“举高”最早出现在秦国的法律之中。秦国法律是法家思想的精华,因此刑罚十分严苛。秦律规定民众如果见到了违反犯罪的行为必须揭发,揭发犯罪的人有奖赏,如果包庇犯罪者,那么就要以“降敌罪”论处。
“举高”到了唐代,就演变成了“告密”。唐代的法律虽然比较宽仁开明,但是对于那些威胁到王朝统治的谋逆之罪,依旧十分严格。对于这些情节严重的案件,唐朝法律要求民众实名检举揭发,如果隐瞒不报那么就会和那些犯罪的人以同罪论处。
这样的制度,是稳固统治的灵丹妙药。但是也不可避免的会产生一些为了自己的私利而诬告他人的现象。例如武则天在位的时候,任用酷吏,导致了全国上下告密之风盛行,而这其中诬告的现象不在少数。导致当时社会上人心惶惶,动摇了统治的根基。
除了民间的检举揭发之外。唐朝在朝廷中还专门设置了御史对朝中的大权进行监督,他们有权对朝中大臣的不法行为进行检举。其实监督朝廷官员的御史官早在秦朝的时候就已经出现了。随着朝代的更迭,御史的检察权也在不断扩大。秦代的御史还只能监察中央的官员,到了唐代御史已经把自己权力的触手伸到了地方上。
唐代御史的权力非常大。虽然御史官的品级一般都很低,只有六七品,但是御史却可以无视品级,弹劾皇帝之下的任何官员。也就是说,只要你是御史官,甚至可以弹劾当朝宰相。不过虽然御史的权力很大,但如果随便弹劾官员,甚至是诬告的话,也会被追究责任。
唐代的诉讼流程
唐代对法律诉讼程序的规定大抵如此。那么唐代的诉讼制度是怎么样的呢?要解析唐代的诉讼制度,还是要从唐代的民间诉讼来分析。
民间诉讼一般来说有如下几种情况:被害人报案、被害人家属报案、邻居报案、施暴者主动自首。唐代的法律虽然鼓励普通老百姓告官,但也对其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如果是家中的长辈或者父母犯罪了,作为晚辈是没有权力去告官的;如果是主人犯罪了,家中的奴隶是没有权力报官的。
这样的规定,从我们现代人的角度来看非常的不合理,其实这也是封建时代的局限性,即便唐朝的法律再怎么开明,也无法摆脱阶级社会的那套尊卑制度。摆脱不了儒家的传统伦理道德。
除了这些之外,唐代法律还规定了,被捕入狱的囚犯没有资格告发犯罪。八十岁以上的老人和十岁以下的孩童,只能告发谋逆这种大罪和子女不孝这种小罪,不能告发其他的罪行。像这样的规定,就体现出了唐朝法律制定的科学性。
太老的老人和太小的小孩,都没有办法很清楚地辨认犯罪行为,很容易就出现错告。如果不限制他们诉讼的范围,就会出现对国法律资源的浪费。
如果能符合上述这些诉讼的资格,那么恭喜你,你具备了去官府击鼓鸣冤进行诉讼的资格。当你的诉讼被官府受理之后,就进入了正式的诉讼程序。唐朝对于案件的诉讼程序,跟我们现代其实有着很多相似的地方。
最先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就是当地的县衙处理。这就是最初级的诉讼。县衙对案件进行调查审理后,就会给出一个判决。既然是诉讼,难免就会产生令人不满意的结果。如果提起诉讼的人,对县衙的判决结果不满意的话,可以接着对上级的州府上诉。
如果对州里的审判也不满意话,那么诉讼者可以接着向再高一级的尚书省提起诉讼。当然一般不是比较重大的冤情,是不会到尚书省这一级的。案件由尚书省审理就意味着,这起案件已经被中央政府所受理了。
当然,如果有尚书省也搞不定的案子,那么还有更高一级的三司会审。三司会审是除了皇帝亲自审理之外,最高一级的司法审理了。这样的案件,一般都是由皇帝知情之后,交由三司会审。
如果遇到那种对三司会审结果还不满意的诉讼者。那么还有最后一级的审理,那也是古代社会最高的一级司法审理——皇帝亲审理。如果是皇帝亲自审理,那么这起案件的案情肯定是十分重大的,要么是天大的冤情,要么就是像叛国、谋逆这样的大罪。
一般来说,民众提起诉讼都要按照这样的程序,一级一级地接受审理,只有经过前一级司法审理之后,觉得对结果不满意,才能接着进行下一个级别的司法诉讼。如果越级诉讼的话,就会承受法律带来的处罚,唐代越级诉讼的人,都要被“鞭挞四十”,如果越级诉讼不被受理,那更是要“罪加一等”。所以唐代的诉讼制度,虽然较为开明,有利于百姓维护权益,但是仍然会出现各种各样的不公平现象。
结语:
总体来说,唐代的法律已经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中,最为开明的了。民众能通过各级诉讼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唐律疏议》这样的法律经典,也出自唐朝。唐代法制的完善,对后世法律的制定产生了很大影响,因此唐代法律的发展,不仅功在当代,更是福泽后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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