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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晚报讯(通讯员陈薇)网络借贷因易操作、额度高等原因受到超前消费者青睐,人们在享受网贷“利好”的同时,也可能陷入其中的“套路”。一青年男子网上借贷18.7万元,结果到手时却只有11.87万元。易县法院在审理该起网络平台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承办法官果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成功帮助原告挽回6万余元损失。

易县24岁的刘某为满足自己消费需求,自今年2月28日起开始通过某网络借贷平台贷款,其先后4次轻松向4人借款总计18.7万元,借款利率远远超过国家标准。4名出借人要求刘某按日付息,但每笔贷款均未足额支付,而是以“砍头息”的方式先行扣除了利息。刘某拿到手的钱只有11.87万元。

借款到期后,刘某未能足额还款,对方又要求其支付高额“展期费”。刘某感觉到自己的借贷出现了问题,于是鼓足勇气,4月8日来到易县法院寻求法律帮助。

法院受理该案后,主审法官韩英通过翻阅案件资料,凭借多年审判实践经验意识到,若不尽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原告刘某的经济损失很可能无法挽回。法官遂第一时间与原告及其家人联系沟通,指导原告刘某办理相关保全手续,并依法迅速及时制作送达了财产保全裁定书,将4名被告的存款及财产进行了冻结查封。

4名被告收到保全裁定后,迫于法律威慑,近日主动与刘某取得联系,将之前收取的“砍头息”及超过国家标准的利息主动退还。至此,这起网络平台借贷纠纷案件在主办法官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后,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放贷者或地下钱庄给借款者放贷时,先从本金里面扣除一部分钱,这部分钱就叫做“砍头息”。因其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利益,使借款人实际上得到的借款少于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影响其资金的合理使用,国家对此明令禁止。随着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在实际的网络借贷中,“砍头息”摇身以咨询费、手续费、服务费等形式出现。承办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当遭遇“砍头息”时,应当积极提供借款合同、转账凭证、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相关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希望大家一定要养成良好的消费习惯,切莫盲目和过度消费。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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