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名称什么意思,客户名称什么意思怎么写?
最高法院:顾客名称是否构成商业秘密?
客户名称并不属于独特的商业秘密信息,因为它可以与公共知识中的信息相区分,因此不构成商业秘密。
阅读提示
近年来,随着中央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力度加大,公司对创新和知识产权的重视也不断提升。企业不仅关注技术信息的保护,也开始更加重视客户信息的安全。在司法实践中,我们注意到,一些员工在离开原公司时将客户信息带走,这引发了不少商业秘密纠纷。李营营律师团队对这些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进行了详细梳理和总结,并结合丰富的办案经验,撰写了多篇裁判建议,供各位读者参考。
裁判要旨
客户名称的清单无法揭示顾客的地址、联系方式及其交易习惯、意图及其他不同于已知公共信息的独特客户资料。这些名字可以通过公开资源获得,因此不构成商业机密。
基本案情
安美微客(北京)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安美微客”)是安美微客网关系统的合法所有者。被告郑某、吴某、史某和徐某曾在安美世纪公司及安美微客公司任职,离职后他们共同创办了被告岭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下称“岭博科技”),与安美微客公司形成了竞争关系。
被告郑某、吴某、史某以及徐某在担任原告安美微客公司的职务期间,有机会接触到安美微客网关系统的全部源代码和网关接口构成的技术资料,同时也能获取客户名单、采购合同、报价策略及相关的经营信息。
2017年6月29日,安美微客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控告岭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及郑某、吴某、史某、徐某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的侵害。该案已进入立案审查阶段。
原告安美微客公司请求被告岭博科技公司等立即停止侵犯其商业秘密的行为,并要求赔偿超过1000万元的损失。
被告辩护称,原告安美微客公司对于其所声称的客户名单等信息并未实施任何保密措施。这些信息可以通过公开渠道获得,或者已经是业内广为人知的内容,因此不应被视为商业秘密。
2020年1月2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第一审中裁定,原告所提供的客户名单不构成商业秘密,因其并非深层次的信息,因此驳回了安美微客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对此,安美微客公司表示不满,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21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安美微客公司的上诉作出二审裁决,决定维持原判,驳回该公司的请求。
争议焦点
安美微客公司是否可以将其客户名单视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取决于几个关键因素。首先,客户名单必须具备独特性,意味着它不能是公众容易获得的信息。其次,安美微客公司需要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以确保客户名单不被未经授权的人员获取。此外,公司的商业活动也应依赖这些客户名单,进一步证明其为商业秘密的必要性。如果满足这些条件,那么该客户名单就可以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最高法院裁判观点
一、要将经营信息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必须满足三个基本构成要素。
最高法院指出,在涉及商业秘密侵害的纠纷中,原告要证明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侵权,首先必须确认其主张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符合商业秘密法定的构成要素。这三要素包括:秘密性、保密性和价值性,三者缺一不可。其中,秘密性意味着相关信息不应为该领域的专业人员普遍了解或易于获取。
二、如果客户名单仅包含客户名称,这样的信息并不具备深度,且缺乏保密性。
最高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安美微客公司声称其客户名单、采购合同、定价策略以及石基接口属于商业秘密。关于客户名单,这一商业秘密通常指的是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他们的交易习惯、意向和内容等特定的信息,这些信息应当具有与公众信息的显著区别。然而,安美微客公司所提交的客户名单仅仅是一个酒店列表,并未包含除名称以外的详细信息,因此,这部分经营信息并不具备秘密性。
因此,安美微客公司所声称的经营信息因为缺乏秘密性而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其对岭博科技公司及其他四名被上诉人侵犯其经营秘密的主张也就没有依据和基础,最高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案例参考:《安美微客(北京)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诉岭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及郑广辉、吴键铭、史洪亮、徐烽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099号]
商秘实战指南
一、原告在本案中败诉的第一个原因是将客户名单误认为客户的名称。
在本案中,原告安美微客公司所提供的客户名单仅仅是简单地列出了酒店的名称,并未提交与这些酒店之间的交易记录、销售合同等相关证据,也缺乏客户的联系方式、交易习惯及交易意向等深入信息。而正是这些缺失的信息构成了所需的深度数据。众所周知,酒店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通常可以通过公开渠道获得,因此,单凭这些信息很难符合商业秘密的保密性要求。如果不在这些基本信息的基础上增加一些难以获取的深度信息,原告企业对可以获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的理解显然存在误区,将普通客户信息错误地视作“商业秘密”,这也是本案原告屡次败诉的主要原因。
其次,原告在本案中败诉的第二个原因是缺乏有效的证据支持。
在本案中,原告所要求保护的商业机密不仅涵盖客户名单,还涉及销售合同以及定价策略。
(1)关于销售合同,同行业的销售合同在条款设计和结构方面往往具有相似性,这符合行业内的交易惯例。此外,合同中被视为商业秘密的部分应仅限于合同对方所知的商业信息,而不是合同的条款结构与表述。原告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其对采购合同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因此法院认为原告所声称的采购合同并不能被视为该公司的商业秘密。
(2)在报价策略方面,原告安美微客公司只提供了相关的电子邮件,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以支持其声称的“报价策略”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律定义。该公司既未提交相关的数据载体,也未证明其信息未为公众所知或采取了有效的保密措施。因此,法院判断,原告所主张的报价策略不具备商业秘密的客户。
第三个原因导致本案原告败诉是由于其诉讼主张过于复杂,无法清晰地拆分法律关系、明确诉讼标的及责任承载的具体内容。
李营营律师提醒大家要认真吸取原告败诉的教训。在本案中,原告公司声称被告侵犯了其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但却未能明确具体的内容与范围,也没有说明五名被告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由于缺乏这些关键信息,法院只能依其职权进行审查,从而导致结果往往对原告不利。这也是原告败诉的一个重要原因,显示出其专业技能的不足,最终导致了“手术失败”的局面。
李营营律师指出,知识产权案件,特别是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涵盖了多种复杂的法律问题,例如证据的保全、秘密要点的总结与确认、对非公知信息的分析、合理的保密措施的验证、非公知鉴定、同一性鉴定、损失评估以及侵权的论证等。该类案件通常难度较大且综合性很强,稍不留意可能会导致惨重的失败。因此,无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聘请专业且富有经验的商业秘密律师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至关重要。需要清楚的是,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尤其是商业秘密案件,法律立场并非绝对。实际上,每个案件的胜诉可能性与败诉可能性都是50%的。如果能请到专业的商业秘密律师,将会显著提升获胜的可能性,同时降低败诉的风险。
【声明:本文旨在总结作者对人民法院在个案裁决中的观点,以便读者快速了解法院在某些案件中处理具体法律问题的裁判规则。作者并不认同特定裁判观点,也不提供关于任何法律问题的法律意见或看法。由于查询渠道有限,且引用的案例并非具有指导性意义,因此本文中的裁判观点不能视为普遍适用。此外,鉴于个案之间存在巨大差异,建议读者在具体案件处理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结合案件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对具体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以得出符合个案的正确结论。】
关于我们
专业背景简介:李营营,现为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及高级企业合规师,拥有中国社会科学院民商法硕士(专攻公司法)学位,并持有证券从业资格。她在技术争议解决、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保全与执行等领域具有深厚的实践经验,曾在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省高级法院成功处理多起重要复杂案件,案件标的金额累计超过百亿元。
李营营律师在知识产权的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领域耕耘多年,对于商业秘密(包括民刑案件)、技术合同纠纷及不正当竞争(如商业诋毁)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她代理的多起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都获得了有利的判决结果,包括作为原告成功争取法院判决三倍惩罚性赔偿,以及作为被告时成功获得法院不构成侵权的裁定。此外,她还帮助多家被害企业启动刑事诉讼,成功促成犯罪分子的刑事处罚,对涉商业秘密的刑事案件也取得了无罪或检察院不予追诉的良好效果。
在2023年,她代理的一宗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被某省高级法院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并在2024年4月获得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的认可。同月,她代理的另一案件被评为该省最高损害赔偿的实例。李营营在商业秘密体系建设方面也积累了丰富的项目经验,协助多家公司完成企业保密体系的法律尽职调查,帮助建立起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
在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李营营律师有效代表多家企业客户在合同纠纷中达成诉讼目标,善于通过高效沟通和专业能力为客户迅速回款,并通过商业谈判、诉讼、第三方债务介入及调解等多种方式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至今,李营营已在“法客帝国”“民商事裁判规则”“保全与执行”等多个公众平台上发表与技术、商业秘密、公司业务、保全执行等相关的专业文章,分享数百篇,部分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地法院转载,获得了业内的广泛好评。
李营营律师团队长期专注于技术保护与相关争议的解决,深入探讨技术委托开发合同、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等多种技术合同的争议应对,发布了数百篇专业文章,精通该领域内的常见问题和争议焦点,并对法院裁判规则有深入了解。她能够快速识别合作中的潜在风险及合同漏洞,协助各方提前控制法律风险,并提供相应的应对措施,以推动技术项目的安全、高效进行。在2022年,她结合丰富的执行审查经验,出版了《保全与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实战指南》,并计划出版关于商业秘密、技术合同纠纷、不正当竞争及知识产权犯罪的系列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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